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不良资产转让尽调律所采购招标公告
2024-04-29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1、项目名称:2024年度不良资产转让尽调律所采购招标公告
2、项目编号:CGSP-20240428-144
二、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三、公告发布媒介:(登录后查看)
四、服务期限:一年
五、项目概况/用户需求书:
(一)招标人拟采购不良资产转让尽调律所,为资产包的法律状况提供尽职调查及相关法律服务,保障交易依法合规、交易流程高效顺畅,需求及中标人数量见下表:
序号 |
名称 |
中标人数量(家) |
1 |
不良资产转让尽调律所 |
3 |
备注:
1、排名第四的投标人将作为备选服务商,若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不达标或无法满足业务需求则启用;
2、若合格投标人数N小于等于需求中标人数,则中标人取第N-1家;若合格投标人数小于3家则废标。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1、服务内容:提供批量个人不良贷款转让尽职调查服务,为招标人拟于银登中心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资产进行抽样尽职调查,就资产的法律状况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在转让过程中对相关法律事项和法律问题出具专业法律意见。起草、审阅、参与谈判不良贷款转让协议及保密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拟定上述法律文件并协助完成签署工作。
2、服务要求:拟定所采用的抽样方法需至少抽取拟转让资产总户数的千分之一,如根据前述比例抽取的样本不足100户,需补足至不低于100户抽样资产。抽样方法可能根据资产包实际情况而调整。
3、委托事项:
(1)审阅对应的“额度合同、支用单”等贷款法律文件及相关“贷款记录”,就前述“贷款记录”所指向的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转让性;
(2)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对抽样借款人的已决个人诉讼和被执行情况进行查询,并将相关情况汇总;
(3)基于可公开信息对抽样借款人是否存在个人破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将相关情况汇总;
(4)对转让过程中的相关法律事项和法律问题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5)起草、审阅、参与谈判不良贷款转让协议及保密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拟定上述法律文件并协助完成签署工作。
4、交付物要求:
(1)不良贷款转让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不良贷款转让协议及保密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2)就转让过程中对相关法律事项和法律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5、维护服务要求:委托期内,如拟转让资产发生变动,律师事务所须协助调整尽职调查报告。需求部门验收尽职调查报告如有异议,律师事务所应进行修订直至验收合格。
(三)服务人员要求
1、投标人需承诺本项目主办律师团队成员名单,主办律师团队成员应包含具备以下条件的主办律师:
(1)该律师执业5年以上,需提供律师执业资格证;
(2)该律师需具有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于银登中心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提供尽职调查及转让所需法律服务的相关项目经验;
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如下(以下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服务金融机构名称、合同服务事项、尽调对象、报告签字律师、银登中心资产包信息、银登中心资产包尽调律师信息等,应一致对应):
a.金融机构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b.律师事务所针对金融机构个人不良贷款转让资产的法律状况出具的法律文件(文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该法律文件上签字律师应包含该主办律师;
c.前述服务事项对应的银登中心交易信息;
(3)该律师需承诺为本项目出具的不良贷款转让相应法律文件签字。
2、律师团队中的其他律师需具备以下条件: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近3年未受过律师主管部门的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服务时间要求
律师事务所收到所需文件资料、尽职调查工作启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五)验收标准
1、对拟转让资产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阅对应的“额度合同、支用单”等贷款法律文件及相关“贷款记录”,就前述“贷款记录”所指向的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转让性出具我司认可的尽职调查报告;
(2)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对抽样借款人的已决个人诉讼和被执行情况进行查询,并将相关情况汇总于我司认可的相关尽职调查报告中;
(3)基于可公开信息对抽样借款人是否存在个人破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将相关情况汇总于我司认可的相关尽职调查报告中。
2、拟定不良贷款转让协议及保密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完成签署工作。
3、就转让过程中对相关法律事项和法律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符合法律法规及银登中心业务规则。
(六)对账及结算要求
1、计划分批次开展转让业务,每批次包含多个资产包,根据抽签原则选取中标入库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下单。在每个资产包的不良贷款转让协议签署完成后,后付单个资产包的律所服务费用。
2、服务费按批次结算,在结算前,招标人应当对服务律所上个批次服务结果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由招标人向服务律所支付该批次服务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服务律所应当在招标人付款前凭双方确认一致的对帐单向招标人开具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招标人在收到服务律所提供的发票并核对无误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服务律所付款。
3、合同期内若遇国家增值税税率政策调整,涉及产品/服务按照净价不变,根据国家规定的调整后税率重新确定产品/服务含税价格的原则执行。
六、供应商资格条件
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独立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资格证照复印件。投标人是分支机构的,应同时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就本投标项目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资质;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成立时间2年以上,且在近2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投标人需承诺本项目主办律师团队成员名单,主办律师团队成员应包含具备以下条件的主办律师:
a.该律师执业5年以上,需提供律师执业资格证;
b.该律师需具有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于银登中心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提供尽职调查及转让所需法律服务的相关项目经验;
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如下(以下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服务金融机构名称、合同服务事项、尽调对象、法律文件签字律师、银登中心资产包信息、银登中心资产包尽调律师信息等,应一致对应):
ⅰ.金融机构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ⅱ.律师事务所针对金融机构个人不良贷款转让资产的法律状况出具的法律文件(文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该法律文件上签字律师应包含该主办律师;
c.该律师需承诺为本项目出具的不良贷款转让相应法律文件签字。
7、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单位,同一总所的不同分所或者存在关联关系的律所,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无效;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5月9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
联系人:徐经理
手机:1364117255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zgdl.vip
QQ:2148363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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