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装备配备(消防车辆第三批)项目招标公告

2024-04-26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一)项目名称: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装备配备(消防车辆第三批)项目

(二)项目编号:TGPC-2024-A-0040

二、项目内容

第一包:指挥方舱车 1辆(采购需求详见附件),合同履行期限:即交货期为签订合同后5个月内向采购人用户交付全部货物。

第二包:潜水救援车 6辆(采购需求详见附件),合同履行期限:即交货期为签订合同后5个月内向采购人用户交付全部货物。

第三包:破冰除雪车 3辆(采购需求详见附件),合同履行期限:即交货期为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向采购人用户交付全部货物。

第四包:重型除雪车 2辆(采购需求详见附件),合同履行期限:即交货期为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向采购人用户交付全部货物。

第五包:蒸汽车 2辆(采购需求详见附件),合同履行期限:即交货期为签订合同后5个月内向采购人用户交付全部货物。

第六包:前突皮卡车 30辆(采购需求详见附件),合同履行期限:即交货期为签订合同后5个月内向采购人用户交付全部货物。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三、项目预算

第一包:3800000元。

第二包:14820000元。

第三包:5100000元。

第四包:5600000元。

第五包:1090000元。

第六包:9000000元。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

(一)投标人须为所投全部产品的制造商。

(二)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扫描件。

2. 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A.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2年度或2023年度财务报告扫描件。

B.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书面声明。

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3.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书面声明。

4. 投标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 提交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全部货物均由小微企业制造的,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制造的产品报价给予10%的扣除。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中企业制造的货物,不享受此扶持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注:中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五)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解密截止时间“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六)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六、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一)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7日,每日9: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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