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柳钢B区原料场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

2024-04-24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 柳钢B区原料场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第二次) ,项目招标编号:KLLGG242009,招标人为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来源为 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工程设计、采购、勘察、施工、调试、验收 进行 EPC(总承包)方式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2015年至今,国家相继发布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为响应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号召,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柳钢决定实施B区原料场超低排放改造工程。

2.2招标范围:本工程采用EPC总承包模式。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包括:

(1)对炼铁总厂 B 区料场加棚全封闭改造;

(2)采用彩钢瓦等材料对现有通廊、厂房 (含转运站等) 封闭改造;

(3)对胶带机、振动筛等设备密封改造;

(4)新增除尘或抑尘设施;

(5)新增洗车设施;

(6)配套给排水、供配电、仪表、监控、防雷、照明及消防、安全、 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等。

(7)炼铁总厂的B区料场大棚光伏设计大棚顶部预留 20kg荷载.(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建筑一体化(BAPV)项目料棚结构、荷载进行设计和施工,光伏部分不含在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光伏板载荷按照20 Kg/㎡(不含檩条)对料棚结构、荷载进行设计和施工)。

(8)原场地附属物干涉施工的设备、建筑等干涉物的移位、拆除及基础的施工。

(9)工程安装完成后的调试、培训、标识、性能验收、消缺、竣工验收等内容。

(10)技术服务直到验收合格,包括缺陷修复、质量保证期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义务全过程的交钥匙工程。

(11)利旧或须改造建构筑物的安全检测鉴定。

具体要求详见《柳钢B区原料场超低排放改造项目(EPC)总承包工程技术规格书》。

本项目为超低排放环保改造工程,承包人须对本项目实现超低排放达标验收负责,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等要求,达不到超低排放达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需整改至达标为止,并承担全部整改费用。

2.3建设地点: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厂区。

2.4计划工期:总工期为300天(日历天)。重要节点工期:2024年12月30日前具备系统联动热试条件或性能指标检测条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须同时满足):①具有国内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②具备工程设计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专项甲级(或以上)资质或冶金行业(金属冶炼工程)专业甲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冶金行业甲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③具备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投标单位资质已改革的需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相关规定的对应资质进行投标。

3.2 财务要求: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3 信誉要求: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规定,投标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②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4业绩要求:无。

3.5 主要负责人员要求:

3.5.1 项目总负责人: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和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

3.5.2 项目设计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

3.5.3 施工项目经理: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和机电工程或建筑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参加本工程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施工项目经理。

3.5.4项目专职安全员: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规定不少于3人。

3.6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6.1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其中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6.2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6.3 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设计或施工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3.6.4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3.6.5 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

4. 投标报名与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发售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时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3:00至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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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经理
手机:1364117255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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