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先正达南通作物保护有限公司迁出长江一公里安全环保提升项目桩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2024-04-19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先正达南通作物保护有限公司迁出长江一公里安全环保提升项目已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通开发行审备〔2024〕56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先正达南通作物保护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建设单位自筹,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桩基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路西、江河路南。

2.1.2建设规模:新建厂房及辅助用房,总建筑面积约8.1万平方米。购置国内外先进设备,新建(搬迁利旧)液体杀虫、杀菌剂生产线、液体FS种衣剂生产线、CS液体杀虫、杀菌微胶囊悬浮剂生产线、中试装置、仓储、变电所、供排水、空压等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生产管理设施等,实施迁出长江一公里安全环保提升项目。项目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完成所有土建、公用工程、行政配套设施,新建 液体配制车间,包装车间新建一条包装线,计划2026年6月完成,生产规模为8000t/a农药配制产品;第二阶段,完成现有包装车间生产线的搬迁,预计2026年底 完成,生产规模为1500t/a农药分装产品;第三阶段,完成现有液体制剂车间的搬迁,预计2027年初完成。生产规模为13000t/a农药配制产品。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液体杀虫、杀菌剂21000吨,液体、颗粒剂分装1500吨的生产能力。

2.1.3最高投标限价:8346954.14元。

2.1.4工期要求:58日历天。其中:

(1)一期工程43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6月18日,计划完工日期:2024年7月31日,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2)废水处理站工程1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9月15日,计划完工日期:2024年9月3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2.1.5 质量要求: 合格。原材料及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工程施工及验收的规范及标准要求。杜绝发生质量事故,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2.1.6 HSE要求:符合国家、中国中化、先正达有关HSE规定;职业病发病率为零;无轻伤及以上事故;无火灾事故;无因项目建设引发环境事故。

2.2招标范围:主要包括全厂各建筑、水池、管廊等的桩基工程施工及配合桩基检测等相应工作,具体详见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3.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在有效期内),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及以上注册证书,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均在有效期内)。

3.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要求: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2018年1月1日(时间以正式施工合同上签署时间为准)至今具有完成单项合同金额在800万元及以上桩基工程施工的类似业绩,并已竣工验收合格。

注:

(1)项目负责人相关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项目,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上述类似业绩的认定必须由投标人同时提供类似业绩的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以及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材料须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盖章,否则不予认可。提供的业绩相关证明必须真实,如发现提供虚假资料,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业绩证明材料须体现桩基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量金额,如无法体现具体单项工程量金额须出具建设方或总包方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并盖建设方或总包方印章。

(2)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类似工程的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名称、工程规模、合同价款、工程内容、时间等需要明示的内容。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材料等不能证明的,则须提供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上需加盖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印章,否则不予认可。

(3)类似业绩时间的认定以正式施工合同上的签署时间为准,业绩价款以施工合同签约金额或中标金额为准,其余任何补充、变更及结算审计等金额均不作为业绩价款认定的依据,联合体形式完成的业绩不予认可。

(4)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等证明材料。投标单位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全过程参与(含异议投诉)。

3.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9)投标人近5年内有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10)投标人近5年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的行政处罚。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执行。

投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无市场不良行为(应在公示期内的不良行为)、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绝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2)本工程执行以下文件:苏信用办〔2018〕23 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和“信用江苏”www.jscredit.gov.cn 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3)投标人应承诺贯穿工程整个招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一旦发现有虚假行为,招标人立即中止该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4)招标人谢绝挂靠单位参与本工程的投标。如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挂靠单位投标并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如发现挂靠单位报名,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招标人立即中止该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注:出借(挂靠)资质行为认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文)等文件涉及“违法转包、分包、挂靠” 等条款精神。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5日23:59分(时间以国家授时中心时间为准,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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