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韶关机场公司职工饭堂新鲜食材采购配送服务项目2024年第二次公告

2024-04-18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韶关机场公司职工饭堂新鲜食材采购配送服务项目(2024年)。

1.2项目地点:韶关丹霞机场。

1.3项目内容:新鲜食材配送采购服务。

1.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2、采购内容:

2.1采购内容及限价

项目名称

服务期限

预计采购金额

韶关机场公司职工饭堂新鲜食材采购配送服务项目(2024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累计采购12个月

94万元

注:1)本项目实际采购额根据食堂实际需求确定,如发生特殊情况需紧急额外采购则签订补充协议落实,且实际采购金额不得超过预计采购金额的110%。

2)本项目采用韶关机场职工食堂食材基准价格下浮率(以下简称“下浮率”)的方式进行报价,下浮率须≧10%,下浮率低于10%将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3)报价人在报价时,应综合考虑该下浮率后的价格已经包含了所供货物的成本、质量、人工、装卸、运输、售后服务、税金、利润等及相应的一切服务费。

4)评审委员会认为响应报价人的下浮率报价明显高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响应报价人的下浮率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价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2.2服务内容:成交报价人为采购人供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肉类、水产品类、禽蛋类、蔬菜类、干货类、水果类、调料类及副食品类等货品。所供应的货品必须安全卫生,量足价平,并完成运输、 交货、售后服务等工作。

3、合格报价人资格条件:

3.1报价人必须为具备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4 承诺不存在下列情形,加盖公章: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截图格式要求详见附录6);

2)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或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截图格式要求详见附录7);

3)报价人(包括独立法人及其关联公司和自然人)与集团公司本部、各全资、控股公司及集团公司所属非法人实体单位发生各种诉讼和仲裁的;

4)不存在其它失信情况。

3.5报价人提交的应邀文件(不含报价部分)对采购文件是否完全响应的承诺书;(格式见附录8)

3.6报价人拟承担本项目的团队人员近5年内无犯罪记录(提供自拟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3.7所供应的食品必须“符合GB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规定(提供自拟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3.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3.9 报价人需进行合作商注册。

3.10报价人应对采购方以下“合作商不诚信行为”的确定条件进行响应,并提供承诺书:(格式见附录9)

3.10.1参与本项目的报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采购方不予合作对象名单:

3.10.1.1通过向采购方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成交;

3.10.1.2借用他人名称、资质进行挂靠,或者将自己的名称、资质借给他人挂靠进行报价,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3.10.1.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合作对象;

3.10.1.4在采购过程与采购方相关工作人员私下进行协商谈判,损害采购方或其他报价人利益;

3.10.1.5针对资格审查文件、采购文件或者在资格预审公示或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恶意进行质疑,影响采购工作顺利推进;

3.10.1.6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3.10.1.7采购方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报名人拒绝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3.10.1.8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与采购方以及关联公司发生诉讼或仲裁的报价人;

3.10.1.9发生向采购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情形;

3.10.1.10参与采购方非招标采购活动进行两次(含)以上无效异议的合作对象,因其无效异议对采购方以及关联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工作滞后的,可纳入非招标采购项目不予合作名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无效异议:

——异议主体不是报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报价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异议人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明确的要求;

——异议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异议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其他属无效异议的情形。

3.10.2成交报价人在合同履行,项目实施、运行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予合作对象名单:

3.10.2.1不按采购文件要求,报价文件承诺的条件与采购方签订合同,或在合同签订中存在欺诈情形,违反采购文件规定,对采购方或关联公司不利;

3.10.2.2违反合同约定,将承揽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他人;

3.10.2.3因成交报价人责任原因连续发生不安全事件、事故或造成恶劣不良影响;

3.10.2.4使用的设备、材料以次充好或提供与合同不符的假冒伪劣产品等降低质量情形或造成不良影响;

3.10.2.5因环保、噪音问题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3.10.2.6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发生上访维稳事件,或导致采购方或关联公司垫付农民工工资;

3.10.2.7虚报工程量或设备、材料结算量,拒不接受第三方咨询单位按合同约定审定的工程造价,设备、材料数量,造成工程延误、设备材料到货期延误、结算滞后;

3.10.2.8拒绝履行合同主要条款,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约;

3.10.2.9因严重违约被采购方依法单方解除合同;

3.10.2.10存在向采购方或关联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行贿等不廉洁情形。

3.11 报价人具有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许可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4、报价文件的提交形式、地址和截止时间

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4月25日,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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