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配合逸仙路高架长逸路下匝道建设电信设施搬迁项目电信设备搬迁项目比选公告

2024-04-16
1.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1.1项目规模: 本项目为总投资估算 74.11 万元,项目编号: QYA311700_2024迁移0001 ,预估施工费用 67.21 万元(不含税价格)(预估施工费用已经包含安全生产费,所占比例为建安费的2%,安全生产费不作竞争性报价,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比例的,按国家、部委、集团或上海公司的相关文件执行),建设地点:上海宝山电信局所属区域。

1.2比选范围:配合逸仙路高架长逸路下匝道建设电信设施搬迁项目电信设备搬迁项目工程施工,具体包括:相关路段电信管线的迁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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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期要求:接到建设单位开工书面通知后240 个日历日内完成

1.4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1.5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1.6技术要求:参选人施工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要求,详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7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项目中涉及使用临时电缆的,若项目投资中未开列,则由乙方负责提供。

★1.8本项目设置最高参选限价。最高参选限价为:施工费用折扣最高为85.00% (不含85.00%)。参选人参选报价高于最高参选限价的,其参选将被否决。

★2.参选人资格要求

2.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能力:

2.1.1参选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比选人和代理机构。

①参选人为独立法人:

A.参选人非事业单位的,须具有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或副本和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须提供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B.参选人为事业单位的,则须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②参选人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的,须具有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参选的,应具备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参选人应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中选后向比选人开具符合比选人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2资质要求:

须具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 级及以上,并提供企业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3 业绩要求:

2021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公告发布前一日已签订的同类型工程(通信管线类工程)施工业绩,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关键页包括项目名称、金额页、合同签订日期页、签字盖章页等。可提供框架合同或单项合同,仅提供订单视作为未提供证明材料,数量以合同数量计算】至少3份。

2.4人员要求:

2.4.1 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或注册二级建造师及以上证书(聘用企业为参选人);

2.4.2具备有效期内的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项目负责人(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此处B类持证人员须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上三类人证书企业名称应为参选人)。

2.5信誉要求: 参选人2021年1月1日至参选截止时间无不良经营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无因参选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争议纠纷及仲裁和诉讼记录,须提供承诺函。

2.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2.7 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年4月25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4月25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4月25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近两年(自2022年4月25日起)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非中国电信项目发生施工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涉及人员死亡,或施工类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9)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10)为本比选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1)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2)为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

(13)为本比选项目的比选代理机构;

(14)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5)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6)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7)被判定为供应商分级结果不合格的;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比选文件第三章“评选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参选人,其参选将被否决。

4.比选文件的获取

4.1比选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4月17日8:30时至2024年4月19日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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