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城市管理局新华区2024年度区管市政基础设施维修维护项目竞争性磋商公招标公告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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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平顶山市新华区城市管理局新华区2024年度区管市政基础设施维修维护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4月08日09时2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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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 |||||||||||||||
1、项目编号:平新采磋商-2024-4 | |||||||||||||||
2、项目名称:平顶山市新华区城市管理局新华区2024年度区管市政基础设施维修维护项目 | |||||||||||||||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 |||||||||||||||
4、预算金额:3,400,000.00元 | |||||||||||||||
最高限价:34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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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
5.1、采购内容:新华区辖区自管道路、桥梁、路灯、行道树、雨污水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及应急工程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5.2、服务期:壹年 5.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达到合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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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履行期限:壹年 | |||||||||||||||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 | |||||||||||||||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 |||||||||||||||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人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相关有效声明材料,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请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之规定。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也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 3.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市政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无在建项目(提供无在建承诺书,格式自拟); 3.4拟派技术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5拟派施工员、质量(检)员、安全员(专职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应持有相关证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8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9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10 信誉要求: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自动跳转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页面; 3.11投标人须保证投标期间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因提供虚假资料被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包括上报主管部门,采购人有权在任何时间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投标人对核实须配合(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1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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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取采购文件 | |||||||||||||||
1.时间:2024年03月28日 至 2024年04月07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联系人:徐经理
手机:1364117255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zgdl.vip
QQ:2148363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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