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镇原县公安局采暖设备采购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2024-02-21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YZC2024-0014
项目名称:镇原县公安局采暖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38.4(万元)
最高限价:0.0(万元)
采购需求:镇原县公安局采暖设备采购项目(二次)(具体内容及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履行期限:30天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1.1投标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1.2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正、反面扫描件);1.3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投标人须提供税收缴纳相关材料的,缴纳期限应当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6个月任意一个月,依法无需缴纳税收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说明材料;1.5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6个月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文件证明;1.6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等招投标活动期间,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信用查询网站或平台。1.7投标人须提供《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1.8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和《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文件规定,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非节能产品不得参与投标;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对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同时为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须提供相关证书; (2)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该项目由中小企业制造的,对其中由小微企业制造的项目报价给予15%的扣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其报价给予15%的扣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狱企业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其报价给予15%的扣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02-22至2024-02-28,每天上午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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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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