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某动力数字工程三次招标公告

2024-01-10
1.项目名称:某动力数字工程(三次)
2.项目编号:(登录后查看)
3.项目概况:
包号
招标内容
数量
单位
最高限价(研制经费,总价)
(人民币万元)
研制周期
01
某动力数字工程
1

具体金额见涉密版投标邀请书
详见涉密版投标邀请书
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通过方案招标确定2家单位为本项目的第一承研单位、第二承研单位牵头研制;第一承研单位所得研制经费为其投标报价,第二承研单位所得研制经费具体金额见涉密版投标邀请书。其中涉及柴油机、传动任务要求详见涉密版投标邀请书。后续研制要求以合同签订及批复研制总要求为准。
★本项目公布最高限价,若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其投标无效。
★本次招标、投标、评标均以包为单位,投标人必须按包响应及制作投标文件,不完整的投标将被拒绝。
★本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参加竞争择优活动期间,不得处于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的严重、重大失信名单限制范围(根据失信情节判定的全军范围、陆军范围或产品范围),以及陆军装备部发布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内。本条款适用于本项目投标人及其主要配套供应商,主要配套供应商是指关键、重要分系统,具有独立功能的单机设备,关键原材料、元器件的生产厂家。
4.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相关要求如下;
(1)投标时需明确1家牵头单位(即联合体责任单位),并提交联合体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2)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7家(含牵头单位);
(4)联合体各方均需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
4.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4未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的,不得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其任一成员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即可参与投标);
4.5资金运营状况良好,企业自有资金(含银行账户账面资金和银行授信剩余额度,中央企业可提供财务公司、资金中心等资金集中管理平台出具的账户账面资金证明,与银行证明具有同等效力)能够满足研制经费总概算(具体金额见涉密版投标邀请书)的30%(含)以上[联合体各成员自有资金应满足其承担任务金额的30%(含)以上(如:研制经费总概算为1000万,联合体协议中明确A单位经费分配比例为40%,则该单位自有资金需满足1000万*40%*30%(含)以上)];
4.6具有二级(或以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且证书有效(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已过期但已办理完成续期手续的,除提供原证书复印件外,还须提供证书颁发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未取得保密资格证书但已通过保密资格现场审查,须提供保密认证审查单位出具的完成相关审查的证明材料);军内单位须提供上级主管单位保密委员会出具的保密资格证明;
4.7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要求
4.7.1承担柴油机、传动相关产品的,须满足以下4.7.1.1、4.7.1.2条件之一:
4.7.1.1①具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且承制装备范围涵盖柴油机、传动或其同类产品的科研及生产(以投标人提供的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副本为准),同类产品是指:(具体见涉密版投标邀请书);②尚未列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含过期复审),但已经通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且承制范围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企业,须出具军兵种装备部机关合同监管部门,以及军委机关分管有关装备部门履行相应职能的机构(军事代表机构出具证明无效)证明其已审查通过的证明文件;③在投标截止日当天对于《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不在有效日期或副本范围未涵盖所投项目的单位,投标文件中应包含军兵种装备部机关合同监管部门,以及军委机关分管有关装备部门履行相应职能的机构(军事代表机构出具证明无效)出具的完成续审、扩大范围审查或重大事项专项审查等相关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不具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处理。(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应根据工作分工范围,具有所承担任务科研/生产/科研及生产任务的承制装备范围)。
说明:资格审查通过证明文件开具条件为,①军委装备发展部已核准列入《装备承制单位目录》但未印发证书的;②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专用装备)或资格检查(军选民用装备)工作已完成,且问题整改验证合格,军事代表局已上报或审核同意上报推荐注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意见。承制单位由陆军装备部监管的,应首先向军事代表局提出申请,然后按程序逐级办理;由军委或其他军兵种监管的,按各自程序办理。
4.7.1.2具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单位,但承制装备范围未涵盖柴油机、传动或其同类产品的科研及生产能力,须具备1)- 4)的全部条件:
1)①具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②尚未列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含过期复审),但已经通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且承制范围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企业,须出具军兵种装备部机关合同监管部门,以及军委机关分管有关装备部门履行相应职能的机构(军事代表机构出具证明无效)证明其已审查通过的证明文件;③在投标截止日当天对于《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不在有效日期的单位,投标文件中应包含军兵种装备部机关合同监管部门,以及军委机关分管有关装备部门履行相应职能的机构(军事代表机构出具证明无效)出具的完成续审、扩大范围审查或重大事项专项审查等相关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不具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处理;
说明:资格审查通过证明文件开具条件为,①军委装备发展部已核准列入《装备承制单位目录》但未印发证书的;②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专用装备)或资格检查(军选民用装备)工作已完成,且问题整改验证合格,军事代表局已上报或审核同意上报推荐注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意见。承制单位由陆军装备部监管的,应首先向军事代表局提出申请,然后按程序逐级办理;由军委或其他军兵种监管的,按各自程序办理。
2)本项目不接受从事代理、销售等非科研生产性质的单位投标,单位应为招标产品的科研及生产单位(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应根据工作分工范围,具有所承担任务科研/生产/科研及生产任务的承制装备范围);
3)具有承担任务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技术文件和行政许可;
4)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60日内取得承制范围涵盖招标产品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4.7.2承担其他产品的,须满足下列须满足下列4.7.2.1、4.7.2.2条件之一:
4.7.2.1具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且承制装备范围涵盖招标产品或与本项目技术体制相似相关产品的科研(以投标人提供的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副本为准;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应根据工作分工范围,具有所承担任务科研任务的承制装备范围);
4.7.2.2如不具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须具备1)- 10)的全部条件:
1)招标阶段不具备装备承制资格(含承制装备范围未涵盖招标产品或与本项目技术体制相似相关产品)的投标人,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60日内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承制范围涵盖招标产品),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2)法人证书(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证书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证书且经营范围涵盖招标产品或其同类产品;
3)须为非外资控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4)本项目不接受从事代理、销售等非科研生产性质的单位投标,投标人应为招标产品的科研或生产单位(联合体各成员应根据工作分工范围,具有所承担任务科研能力);
5)具有承担任务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技术文件和行政许可;
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现行有效且能够涵盖招标产品或其同类产品的研制(联合体各成员应根据工作分工范围,具有所承担任务的质量体系证书认证范围);
7)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参加采购活动期间不得被政府和军队列入重大、严重失信名单,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得为“信用中国”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记录名单且未被撤销的;
9)房、地产权证或租用合同现行有效;
10)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说明:
(1)根据国家或军队规定,如投标人无法提供上述条款证明材料的,应提供相应的国家或军队规定及加盖公章的说明函,并保证其真实性。
(2)以上投标人资格要求所述“近三年内”是指从投标截止日起算的前三年。如投标截止日是2023年3月10日,投标截止日与开标之日为同一日的,前三年是指2020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0日;投标截止日与开标之日不为同一日的,前三年是指2020年3月10日至开标之日。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相关材料。
(3)除特殊要求外,联合体各成员均需满足以上资格条件。
5.发售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
5.1发出投标邀请书时间:2024年 1 月 10 日。
5.2发售时间: 2024 年 1 月 11日起到 2024 年 1 月 17 日止,每日上午0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30分(北京时间,公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5.3招标文件售价
每包人民币500元
6.投标截止时间
2024 年 1 月 31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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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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